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4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一队南兴庄七巷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99086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38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940.69元及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389.83元,本案参与分配款31943元且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大道北22号4栋1403房的房产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大道北22号地下室负一层19车位的房产,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且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