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200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3号A座13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990863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已经确认收到被告***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元,财产保全费1040.64元,由原告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