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2003号
申请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13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9908635J。
法定代表人:刘健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智勇,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申请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0412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41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