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2003号之二
申请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13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9908635J。
法定代表人:刘健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智勇,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伯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2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4129元的银行存款。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立沣冷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