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71民终50号
上诉人深圳市诚远精艺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新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诚远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诚远公司与中铁二局新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深圳市诚远精艺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4.86元,减半收取12522.4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诚远精艺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文冰
审 判 员 张 珣
审 判 员 王 硕
法官助理 刘之秋
书 记 员 李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