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嘉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嘉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5670号
原告:漳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3357484081。
法定代表人:熊国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梅,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嘉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88号中海华侨城10幢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THHM7Y。
法定代表人:雷华锋。
原告漳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嘉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漳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福建省嘉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已将货物款项支付,双方没有其他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