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348号
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新华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