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818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深圳)有限公司、丰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8.76元、财产保全费2065.84元,合共50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