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屋绿建(深圳)有限公司

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8181号 申请人: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铁坑村“坑口”自编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09W7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A座20层2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JTH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丰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期9栋A座20层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QUCX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深圳)有限公司、丰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深圳)有限公司、丰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16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深圳)有限公司、丰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16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65.8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冠钧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