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208号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7区二层C栋129号。
法定代表人:沈家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语,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鸿翔江誉5号楼1-1504号。
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正,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赣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戴家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长胜社区7组8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莉,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诉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自愿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9元,由****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