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

上海沃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815号
原告上海沃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沃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沃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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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