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

3788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A区Y2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上诉人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弋名交通设施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陈婧
审判员蒋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