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69号
申请人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桐梓坪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24600F。
法定代表人张春阳。
委托代理人陈茂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惠登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450516717N。
负责人杨坤鹏。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
申请人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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