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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73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在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完工程尾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