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73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在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完工程尾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