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南星建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2民初36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45-50栋底层38#、39#A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云诉被告珠海市星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以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尾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