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合建设有限公司

湛江市骏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和合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23财保38号
申请人:湛江市骏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PJ6X81,住所地:遂溪县黄略镇政府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叶家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12,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金平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东和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M8U68,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1。
申请人湛江市骏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1291260.1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东莞南城支行账号为440××××××××000000365内的存款,并提供其名下位于遂溪县黄略镇××××的土地及房产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湛江市骏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11291260.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东莞南城支行账号为440××××××××00000036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以11291260.1元为限,查封申请人湛江市骏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溪县黄略镇××××宿舍楼、配电房和办公楼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的房产(产权证号:××××)。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湛江市骏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湛江市骏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庄丽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诗媚
书 记 员 潘颖欣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