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71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65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50660380。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厦门闽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01号三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0029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漳州市体育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西洋坪华阳体育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5380Y。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漳州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反诉费28189元,减半收取计14094.5元,由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