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1232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为福州市中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东大道66号福州光明旅游温泉小镇**商务公馆A-5#楼27层2607公寓式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百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附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洽浦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经审理,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12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被告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闽01民终7751号民事裁定,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终审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闽01民监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民再15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闽012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重新立案。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7元,减半收取计4693.5元,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叶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