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436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