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436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