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865号
原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508642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0029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