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通衢广陌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2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通衢广陌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发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通衢广陌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51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51150.72元、公告费300元等共暂计303404.72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4451元、受理费52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被退回,本院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开户,但只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多数账户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名下机动车奇瑞牌闽D×××××、丰田牌闽D×××××号均已被其他有权机关首先查封(下落不明未处置,本院轮候查封),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于2020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 四、被执行人涉数十起被执行案件标的逾千万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现执行到位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0年10月30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