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诉讼代表人:邹今龙、王晓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材,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中弘洋(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第27层A区。
法定代表人:康秀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辉,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弘洋(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弘洋(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弘洋(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弘洋(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林康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英
书 记 员 郑童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