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洋(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477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华,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思明区前浦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7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5406B。
法定代表人:康秀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