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1492号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13143C。

法定代表人:胡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涛、云艳,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岱山路68号荣岱市场2楼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92079982。

法定代表人:殷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仡佬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西门社区西大街,身份证号码:522126197910163517,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0元,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张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