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3民初281号
原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酒都新区五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688418826R(1-1)。
法定代表人:唐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将,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岱山路68号荣岱市场2楼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92079982。
法定代表人:殷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炎,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一房开)与被告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空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赵文将、张春玲,被告法定代表人殷切、代理人张毅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一房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每日50000元的标准计付原告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人民币8850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5日),最终违约金数额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其逾期完工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35409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超一世纪广场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按被告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同时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伍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2017年11月1日支付工程备料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为激励被告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原告几次根据被告付款请求增加支付比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有约40%的工程量未完成。因原告已于2017年8月16日与贵州天和同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超一世纪广场招商运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若未如期开业,原告将向贵州天和同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其中赔偿责任为:赔偿贵州天和同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违约责任为:向贵州天和同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原告顾及如未如期开业,将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故未立即选择诉讼程序起诉被告逾期完工的法律责任,经与被告多次会商,被告承诺将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在开业前完工交付,故原告又分别2018年1月8日163万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18年2月13日100万元;原告付款比例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已到70.88%,原告至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14177578元。但被告在其承诺的期限内仍有大量工程未完工,且经原告施工负责人现场督查,被告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及监理单位多次通过工程联系函、监理通知单等方式向被告提出加快进度及整改意见,被告拒不理会。2018年6月14日,原被告及监理方再次进行会商,被告完全认可并愿意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但仍坚持要求原告再度支付其工程款,最终会议因被告的无理要求未迗成一致意见。至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于施工期限、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约定,工期延误至今,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超一世纪广场公共区域装修部分至今未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故此,原告特诉讼前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绿空间公司辩称: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体现为,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施工图,被告具有法定工期顺延的依据;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具有合同约定工期顺延的权利;涉案工程原告已经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追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1日,原告作为发包方,被告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关于工程概况约定:涉案工程2017年11月1日开工,2017年12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为包干2000万元;承包范围为(1)、按设计施工图《贵州省仁怀市超一广场装饰工程》(2017年9月第二版)所包含的全部工程量,包括负一至六层室内、室外图示公共区域墙面、地面、栏板、天棚面装饰;(2)、本工程包干价内包括以上图纸设计范围外需增加的5号楼二层内通道地面、天棚,5号楼三层内通道地面、天棚及公卫,4号楼二层内通道地面、天棚及公卫及4号楼四层内通道地面、天棚及公卫装饰。以上四层通道不设灯带。合同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提前一天完工,甲方奖励乙方5万元;2、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他工种施工不能提供有效工作面、不正常停水停电或停水停电超过6个小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伍万元。合同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签定本合同后3天内甲方须预付2000000.00元工程备料款;合同签定10日内乙方水电进场预埋、部分主材到场开始施工后甲方再支付3000000.00元;乙方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工程总量的30%,甲方再支付乙方3000000.00元工程进度款;乙方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40%,甲方须支付乙方3000000.00元工程进度款;乙方须在12月10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60%,甲方须支付乙方3000000.00元工程进度款;乙方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90%,甲方须支付乙方2000000.00元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须支付总工程款的90%;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15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2.5%保修款,保修期满两年后支付2.5%的保修款。乙方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后需一次性提供建筑安装合规的普通发票或由甲方代缴代扣税金。2、甲方在承包范围外的变更增加的工程,其增加费用由乙方报价,甲方审定后按进度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一起结算;合同第九条关于奖励和违约责任的约定:1、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乙方有权停工,待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后再开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应按每个工人每天200元支付给乙方。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0元违约金。乙方提前竣工,每提前疗天,甲方支付乙方50000元,作为奖励。4、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按施工程序及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甲方不能将个人意愿及不规范的施工方法强加于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由甲方负责承担。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负责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签订合同后,被告绿空间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0月31日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如下:“针对超一世纪广场裙楼商业公共部分装修事宜,对工期、造价及施工图方案进行讨论,并形成如下纪要:一、工期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工;二、工程造价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三、原设计施工图较为复杂,综合考虑施工工期及工程造价方面,作如下调整:A、地面:1、负一层至五层的室内通道部分(雨淋不到的地方),用通体大理石瓷砖铺贴;2、一层室外部分(淋雨部位),采用枫叶红花岗石火烧面和芝麻黑花岗石火烧面两种花岗石搭配铺贴,尺寸规格按原设计图纸施工。3、电梯前室采用通体大理石砖铺贴。4、洗手间采用仿古防滑砖。B、墙面:1、通道区域电梯前室、采用仿大理石纹的瓷砖干挂。2、独立柱面釆用铝单板饰面。3、檐口立面采用铝单板饰面,垂直面不再做弧线造型,立面高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C、天面:1、材料:主龙骨改为卡口主龙骨,间距800-900,副龙骨改为50*19系列龙骨,间距改为300,灯槽用阻燃木夹板做造型,石膏板封面层,全部面油白色乳胶漆。2、通道区域的天花,在天井四周做环形灯槽,其余吊顶不再做其它造型天花。3、保留原设计中的铝通造型天花。D、栏板:采用夹胶钢化玻璃,立柱用10厚不锈钢板拉丝单刀头造型,扶手用076拉丝不锈钢圆管”。2017年11月6日,绿空间公司因没有收到超一房应当提供的第二版施工图,向超一房开出具《工作联系函》,绿空间公司称其没有收到第二版施工图,是否可以按照2017年10月31日会议精神确认额内容施工?请超一房开尽快提供第二版施工图。超一房开意见为,按会议精神尽快实施,我司尽快完善图纸。在后面的施工过程中,涉案监理方及超一房开多次向绿空间公司提出质量问题,要求整改,绿空间公司也多次向超一房开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最终,绿空间公司没有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完工,绿空间公司在2018年5月份依然在施工。2018年6月14日,双方座谈,形成《会议纪要》。
原告超一房开提出其已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向绿空间公司支付200万元,2017年11月14日,支付200万元,2017年11月24日,支付100万元,2017年11月28日,支付200万元,2017年12月13日,支付250万元,2018年1月8日,支付163万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200万元,2018年2月7日,支付34678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4月13日,支付10400元,2018年4月9日支付2500元,共计支付被告14177578元。其中,2017年12月13日支付的250万、2018年1月8日支付的163万、2018年2月13日支付的100万,以上三笔款项系由原告委托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另外因亿海传媒公司代替被告座挡墙工程支付34678元、家欢物业与原告分别为被告清理垃圾支付费用10400元、2500元。被告绿空间公司对于2018年2月7日、4月13日、4月19日亿海传媒公司挡墙工程、清理垃圾支付费用的三性均不认可。对2018年2月13日通过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163万元中,有55万元系其他工程款项,不能计算为原告已经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对其他款项均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绿空间公司提起反诉,向原告超一房开主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后,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已经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超一房开对涉案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四川华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川建协鉴字第034号鉴定报告。该报告的结论为:1、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及结合调查了解情况并综合进行分析,贵州省仁怀市超一世纪广场裙楼负一层?六层(局部未完工)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天井护栏、扶手(负二层至一层电动扶梯通道入口处、二层?六层圆弧形天井范围),公共区域卫生间淌水、渗(漏)水及附属构件(不含公共区域范围内负一层超市对所属卫生间自行改造及一层?五层部分商业用房租户对所属卫生间自行改造),内墙饰面砖,踢脚板,灯具及照明(不含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部分天井护栏、扶手与公共区域卫生间部分附属构件、内墙饰面砖的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不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相关规定。2、公共区域个别卫生间室内地坪表面装饰瓷砖局部存在明显淌水现象为防水施工局部存在缺陷;部分卫生间装饰天棚底局部存在渗(漏)水现象,多数渗水痕渍为陈旧性水渍,个别仍处于渗水状态装饰天棚吊顶为防水施工局部存在缺陷。3、踢脚板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基本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第9章饰面板工程的相关规定。该报告提出建议为:1、对天井护栏、扶手分项工程存在轻微缺陷构件应进行维修处理,存在明显缺陷构件进行更换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现象应及时处理;个别电动扶梯通道入口处踢脚线周边处应设置现浇混凝土防水坎台。2、对公共区域部分卫生间存在淌水、渗(漏)水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处理。3、对存在脱落、破损现象的内墙饰面砖应进行更换处理,施工需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并对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已完工采用湿贴满粘、湿贴点粘工艺施工的内墙饰面砖进行整改处理。4、建议原告、被告双方对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的照明灯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5、对负一层?五层部分未完工构件及局部未完工的六层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应及时进行施工。
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虽然被告绿空间公司承诺维修,但到本院审判之日止,被告绿空间公司没有进行维修。
原告超一房开提交了其与贵州天和同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超一世纪广场招商运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超一世纪广场的招商运营工作交给贵州天和同创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运营管理期为5年,共计运营管理费用为840万元整。原告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业所需办公硬件设施及全部公共区域的装修交付贵州天和同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如未按时交付,则向贵州天和同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赔偿一切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252万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付款明细、付款凭证、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情况说明、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函、整改通知、超一世纪广场招商运营管理合同、补偿协议、会议纪要、川建协鉴字第034号鉴定报告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绿空间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四川华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建协鉴字第034号鉴定报告,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施工人的被告绿空间公司,也认可其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从原告营业到现在,被告绿空间公司一直没有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且经原告诉讼,本院通知被告绿空间公司进行整改后,被告绿空间公司虽然承诺对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没有进行整改。由于涉案工程属于商业市场,被告绿空间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对原告超一房开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绿空间公司也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期完工,被告绿空间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超一房开应当提供第二版施工图,也应当及时支付进度工程款。现原告超一房开承认其一直没有向被告绿空间公司交付第二版施工图,且根据原告超一房开提交的付款凭证,原告超一房开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12月20日支付合同价款的90%的工程进度款,故原告超一房开也存在违约行为。且原告超一房没有向被告绿空间公司交付第二版施工图和没有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会直接导致工程工期的顺延,综合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本院对原告超一房开请求被告绿空间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驳回原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25元,由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梁华勇
人民陪审员  邓余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