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91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1。
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0.30元(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该司已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故经该司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