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2民初758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