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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坚稳机电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美生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2民初758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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