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446号
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南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693464620T。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杰,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29160Y。
法定代表人:王英超,经理。
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10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西坝河南路支行34×××91账户的存款3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