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359号
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南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693464620T。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杰,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29160Y。
法定代表人:王英超,职务经理。
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泓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沧州鑫丰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