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08号 申请人:王学彬,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单体住宅D区D07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8262120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南海中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疏港路7号**广场12栋3层3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KMB68T。 法定代表人:平海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祥祺投资大厦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7419F。 负责人:***。 申请人王学彬诉被申请人广东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中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中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613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学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中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613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学彬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