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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22号 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23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O区2-4号405房-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灌南县百禄镇生态农业产业区跃进路东侧(产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灌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灌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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