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22号
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23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O区2-4号405房-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灌南县百禄镇生态农业产业区跃进路东侧(产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灌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灌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