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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22号 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23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O区2-4号405房-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灌南县百禄镇生态农业产业区跃进路东侧(产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灌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灌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庆嘉农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