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3民终502号
申请人:***,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0区2-4号405房-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再行冻结天麒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58××××1643账户内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