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653号之一
原告:广东季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季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3478.66元,合共4478.66元(原告已预交8337.3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858.66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