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季华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653号之一 原告:广东季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季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3478.66元,合共4478.66元(原告已预交8337.3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858.66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