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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武陟县谢旗营镇辛杨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678号
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大学科技园东区12号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3W4U288.
法定代表人:张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飞,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磊,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武陟县***镇辛***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镇辛杨村。
法定代表人:辛玉生,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执行原、被告签订的《弱电服务采购合同》,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81992元人民币及利息2060.73元(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9日);2、赔偿上述费用自2020年3月9日起至诉讼判定日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因为诉讼产生的误工费及差旅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弱电服务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平安乡村的弱电工程施工。之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实施。2019年6月14日由于原计划施工量不能满足平安乡村的实施需求,原被告协商追加补充工程量并签订补充协议。2019年7月15日项目完工,进行项目验收并通过。项目验收通过后,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均以村委会做不了主,其他村委成员不同意;有其他村民纠纷;或者以工程施工质量等作为借口不予支付,一再推脱。原告多次告知被告,村委会其他成员同意不同意以及村民纠纷属于被告内部问题,并一再给出解决时间,后续总不了了之;原告也曾就验收完毕后的售后问题多次进行售后处理,多次到达现场后,发现所谓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为:1、被告无专业对接人员,对于监控操作不够熟练;2、被告使用多块电表没有进行统一管理,不及时缴纳电费造成供电局停电。并就以上两个问题向村长知会,另多次向村长通知,验收已经通过,售后问题我们会继续处理,而且我们有近20%质量保证金在合同中明确一年后方才付款。工程施工首批款应当尽快支付。至今工程交付使用已经近一年,未收到被告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适格,本案起诉的被告不符合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明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