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

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与武陟县谢旗营镇辛杨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23民初1761号
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2号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3W4U28。
法定代表人:张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飞,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磊,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陟县***镇辛***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镇辛杨村。
法定代表人:辛玉生,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与被告武陟县***镇辛***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飞、张玉磊、被告法定代表人辛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执行原、被告签订的《弱电服务采购合同》,被告支付原告81992元及利息2060.73元(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日);2、赔偿上述费用自2020年3月9日起至诉讼判定日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计算),赔偿原告因为诉讼产生的误工费及差旅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弱电服务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平安乡村的弱电工程施工。之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实施。2019年6月14日由于原计划施工量不能满足平安乡村的实施需求,原、被告协商追加补充工程量,并签订补充协议。2019年7月15日项目完工,进行项目验收并通过。项目验收通过后,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均以村委会做不了主,其他村委成员不同意,有其他村民纠纷或者以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等作为借口不予支付,一再推脱。原告多次告知被告,村委会其他成员同意不同意以及村民纠纷属于被告内部问题,并一再给出解决时间,后续总不了了之,原告也曾就验收完毕后的售后问题多次进行售后处理,到达现场后,发现所谓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为:1、被告无专业对接人员,对于监控操作不够熟练;2、被告使用多块电表没有进行统一管理,不及时缴纳电费造成供电局停电,并就以上两个问题向村长知会,验收已经通过,售后问题会继续处理,而且质量保证金在合同中明确一年后方才付款。工程施工首批款应当尽快支付。至今未收到被告任何款项,故提起诉讼。
被告辛***委会辩称,经过赵江涛(高通公司业务员)介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高通公司为辛杨村进行平安乡村的弱电工程施工,在施工即将结束调试过程中,通过监控发现光纤被我村村民辛存恒剪断,高通公司施工人员立即找到村委,要求村委会对此事负责,称工程光纤系给我村安装,并且光纤已全部安装完毕,只剩下调试,光纤被我村村民剪断应由我村委负责,我村委建议高通公司先报警,我村委开会研究后负责出面解决。经我村委开会研究认为故意剪断正在建设的平安乡村弱电工程光纤系损坏集体财产、破坏治安设施的行为,影响极坏,应请公安部门按治安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并将该情况告知高通公司业务员赵江涛,而在村委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高通公司私下与辛存恒解决此事,导致我村村民民愤极大,之后高通公司将光纤从断裂处接上而未更换整条光纤。后我村的监控员发现监控出现问题(监控共有四个屏黑屏)并告知村两委让高通公司维修,否则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村两委研究,若不能完全修理好则不能给高通公司付款,高通公司在维修了几次后称已修理好了,但在一次偶然机会(我村村民丢东西需要调监控)下我村委发现监控的其中四个屏幕与另外四个屏幕的监控显示内容相同,立即告知高通公司负责人让其尽快处理。对方称付款后才能处理,我村将此事上会研究,村两委认为高通公司私自处理剪断光纤和欺瞒村民将不同地方信号的监控接在同一处,明显违约,若不能妥善处理则不能付款,但至今高通公司一直未解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9日,原告高通公司(乙方)与被告辛***委会(甲方)签订《弱电服务采购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武陟县平安乡村-辛阳村监控安装工程,服务范围本服务项目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设计的形式由乙方承接操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落实整个系统所用设备的质量保证及安装和调试,直至甲方依合同规定标准验收合格方为项目整体竣工。乙方所提供的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一年,系统维护质保期二年。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工程总价为69359元。付款方式工程造价69359元,工程验收完毕30天内,由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额的75%,合计52000元,余下17359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质保期满后全额付清。2019年6月14日,原告高通公司(乙方)与被告辛阳村委(甲方)签订《武陟县平安乡村-辛阳村监控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根据辛***委会的要求增加17个监控点,增加费用29572元。付款方式,工程总造价99351元,工程验收完毕后30天,甲方向乙方付工程款89122元,余下17359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自合同签订日起,质保期满后全额付清。
涉案工程共计54个画面,工程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前,有人将涉案的光纤剪断,之后经原告施工,将工程施工完毕。2019年7月15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已经按照合同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经过现场检验、检测设备数量、安装设备数量、安装工艺质量、系统稳定性及功能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满足合同交工要求。现在涉案的监控出现四个画面重复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多次就维修及付款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弱电服务采购合同》、《武陟县平安乡村-辛阳村监控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证书、短信聊天记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弱电服务采购合同》及《武陟县平安乡村-辛阳村监控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涉案的监控安装已全部结束,且原、被告双方已经对涉案的项目进行验收,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8199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差旅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在涉案工程结束后,涉案光纤被人为剪断,不应再支付款项的抗辩意见认定,虽然在验收前光纤被人为剪断,但是后经原告维修,能正常使用,且被告在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可以认定被告对涉案工程的认可,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已经按照合同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满足合同交工要求,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存在四个画面重复,不应支付涉案款项的抗辩意见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对涉案的工程进行验收,涉案的监控涉及54个画面,均能正常显示,仅有4个画面重复,综合全案情况,原告的该项抗辩不足以对抗不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且本案还留有质保金,还未过质保期,被告也同意维修,故对被告不支付涉案款项的抗辩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陟县***镇辛***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款项81992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自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武陟县***镇辛***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明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亚楠
书记员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