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

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1122号
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2号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张邦,总经理。
被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西7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祥。
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河南高通物联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