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手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8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手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关街。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手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8)豫0482民初1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手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阅楼分理处的存款账户16×××36予以冻结,限额12500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