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82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手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关街。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手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8)豫0482民初1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经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了结案证明,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手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阅楼分理处的存款账户162236010400014361058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