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81执3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806号。
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979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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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