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淄博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泰克某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360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知识点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4层。 被执行人:北京泰克**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1015号。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382431.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