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169号
原告:中咨泰克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8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克**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8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中咨泰克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克**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咨泰克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咨泰克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咨泰克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