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04财保36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永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团结,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铁岭市清河区石油大街92号14幢。
法定代表人:胡洪雨,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金额440万元。鞍山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书,用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保证金额4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金额4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