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04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12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57万元及利息(计息本金为357万元,时间从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勇
审判员 马晓东
审判员 李淑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