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04财保36号之一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永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团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洪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鸿鼎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40万元(应收账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在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40万元(应收账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杨守昌
人民陪审员 李凤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