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3975号
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