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

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德邦豪拓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18004号
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堡子店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邦豪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邦豪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豪拓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远安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德邦豪拓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远安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德邦豪拓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邦豪拓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四百四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邦豪拓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