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

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24民初956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遵化市远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秀萍
书记员  侯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