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83执2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被执行人:山东长明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执2051号之一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长明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长明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长明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