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东方金盛4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慧玲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