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54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南路27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务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68号1栋11层商业1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2.69元,减半收取计2,936.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